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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于:祁东在线 发布时间:2013/5/11
祁政发[2012]13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祁东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祁东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四)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的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是新农保工作的具体业务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新农保业务。

  第二章 参保对象与参保办法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祁东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五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凭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参保。先由各行政村新农保联络员采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填报花名册。每一名自愿参保的农村居民都要在花名册中签字并加盖手印,对本人参保意愿及各项基本信息予以确认再由乡镇劳务站对村新农保联络员上报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审核,并实行电子信息系统管理最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对各乡镇劳务站上报的信息与数据进行审定,确认参保,发放《社会保障卡》,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发放《养老金领取存折》。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凭《养老金领取存折》领取养老金。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依据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参保人员必须在个人缴费后才能享受集体补助,集体补助标准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个人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给予全额补助。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给予部分补贴,其余部分由县财政配套。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县财政增加5元的补贴,但每人每年省、县补贴总额最高封顶不超过50元。对农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农村五保户和重度残疾人员(一级到三级),县财政凭《农村五保人员供养证》和新发二代《残疾证》为其代缴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办法、范围、标准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第七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全县统一确定的金融服务机构申报缴纳,按年缴费。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在当年度按时足额缴纳应缴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当年度的缴费补贴。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九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缴费情况,是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资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完全积累。

  第十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十二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记账日期为参保人缴费之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139)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居民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新农保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

  第十六条 养老待遇水平依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根据中央、省的具体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子女且未参加其他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都应当参保缴费。

  (二)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领取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每年应到所在乡镇劳务站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参保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劳务站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县里设立祁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经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并对各乡镇劳务站新农保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分账管理。基础养老金不能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个人账户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全省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进入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县财政局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中的资金和政府缴费补贴划转至县财政专户。

  新农保基金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预算,逐级上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后,省财政厅将我县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省财政专户划转至县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按月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财政专户划转至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三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村民委员会对本村村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专管员、村联络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截留、挪用、贪污新农保养老保险费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有关证件或利用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新农保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新农保政策相冲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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